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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强行通过电动门摔死 家属起诉物业索赔64万
发布者:admin  来源:物业管理部--品质管理  发布时间:2021/10/29

不少小区都有电动门,一般都要放行后才能通过。如果业主骑车强行通过电动门被带倒,物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今天,记者从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么一起案件。

2020年6月11日12时40分,陆某从南京市秦淮区一小区骑电动车出门时被电动门带倒。事发时,一女子骑电动车出门,物业保安打开电动门让女子通过,在电动门缓缓关闭同时,陆某骑电动车抢先一步通过电动门,被电动门连车带人一起带倒在地,后被送至南京市中医院入院治疗。

入院诊断为:1.右锁骨骨折、2.多发肋骨骨折、3.右肩胛骨骨折、4.肝细胞癌、5.肝硬化、6.脾功能亢进、7.2型糖尿病、8.血小板减少、9.腹水。住院期间行“右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出院后,陆某先后因“反复右胁部胀痛不适20年”、“呕血两天”、“发现肝硬化20年、双下肢水肿1周”又多次至医院入院治疗。2020年8月29日13时,陆某因脓毒症休克在医院死亡。2020年11月,陆某的亲属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4116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案涉小区电动门并无质量问题,陆某在出门前并未按下电动门的按钮开门或者请物业安保帮忙开门,而是抢在电动门未关闭前强行骑车通过,结果被电动门带倒。陆某被电动门带倒系其违反电动门的使用方法所致,其自身存在过错。

被告物业公司对于入住小区的人员不存在特殊的安全注意义务,且事发时电动门从开门到关门的时间短暂,原告要求被告物业公司在事发时迅速做出反应,给骑电动车强行通过电动门的陆某开门,显然过于苛责,原告也未有证据证明被告物业公司存在其他过错致陆某受伤,故其主张被告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应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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