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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交物业费被起诉,物业公司获法院支持
发布者:admin  来源:物业管理部  发布时间:2021/6/4

滕先生因车位经常被人占用,拒绝交付物业管理费,被物管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缴纳有关费用,获得法院支持。

滕先生在同一小区购买了三套房屋、五个车位,因有些车位平时不常停车,经常被他人占用。2003 年 2 月 24 日晚滕先生的 95 号车位又被他人占用,一气之下,滕就将自己的车停在该车前面的走道上。次日上午占了滕先生车位的业主因车无法开出,就叫了8个人进入车库设法把车开走。滕先生据此拒付物业管理费,认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未尽物业管理职责,造成自己的车位屡次被占,而且允许占用车位的人带外来人员进入车库,将停放的车子强行拖动,造成自己的车辆损坏。被告上法庭后,滕先生基于合同提出抗辩,提出拒付物业管理费是有原因的。

法院观点

物业公司接受开发商和业委会的委托,实施对小区的物业管理,并根据物价局核准确定物业和车位管理收费标准。滕先生作为业主,接受了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了服务与被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滕未及时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其支付和承担逾期滞纳金,于法有据,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虽然物业管理公司在车库管理中,有因管理不严而发生其他业主车辆错停在滕的车位之事,但作为业主,滕应该采取合法合理,不损害其他业主、为他人出行提供方便的方法解决。如车辆有损坏,亦可要求赔偿。滕先生因车位被人错停而拒付车位管理费,理由不足。法院最终判决滕先生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欠付的相关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

静安法院姚晓菁法官认为,业主按时交纳小区的物业管理费,是对整个居住小区应尽的义务。只有在物业公司完全没有履行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义务,业主才可以拒交全部物业管理费,业主不能以物业公司某项工作存在不足而拒交全部物业管理费,即使对服务不足的部分,业主主张拒交也要向法庭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仍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因此业主在居住时与物业公司发生一些争执时如果发生了一些损失可以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不要随意地以拒付物业管理费作为解决问题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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