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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群里骂人,业主被判赔精神损失2000元
发布者:admin  来源:品质管理部  发布时间:2021/1/8

近日,海沧区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在小区群里骂人引发的官司。最终,骂人的业主李某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
  经查,原告林先生曾是海沧区一个小区的业委会主任。后来,林先生在小区的业委会群和业主群里遭到辱骂,甚至被人咒骂“全家死光光”。最终,林先生辞任业委会主任。
  而这些辱骂林先生的信息,全部系原小区业委会副主任李某通过业主群、业委会群等各种渠道对外“举报”。
  为此,林先生以李某侵犯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将李某起诉至法院。
  据林先生起诉称,被告李某在业主群、业委会群中发送信息称林先生敲诈第三方公司为自己谋取私利,并咒骂他“全家死光光”。后来,林先生不堪其扰,辞职并退出群聊。林先生认为,李某咒骂、散布不实言论的行为给其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失和名誉损失。
  因此,林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赔偿精神损失费,并在业主群公开道歉。
  面对林先生的起诉,被告李某答辩称,是林先生无理纠缠在先,林先生在业委会群用不堪入目的言语辱骂李某,李某只是用语言反击并进行自我保护,并不存在侵犯林先生名誉权的故意。
  海沧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本应以妥当、文明的用语陈述自己的见解,但却在业主群中使用了带有明显人格侮辱性的言论,明显脱离了基于小区利益进行质疑的范畴,故法院认定李某的相关言论已构成对林先生名誉的侵害。不过,林先生用同样粗俗的语言回骂,对李某继续发表不当言论也负有一定责任。
  因此,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李某在微信群中公开向林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目前,李某已主动履行海沧法院判决的要求。近日,林先生向海沧法院民事审判庭送锦旗表示感谢。
  法官说法
  微信群里骂人也会构成侵权
  法官说,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在具有公共空间属性的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贬损他人言论的,构成名誉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新增对“名誉”的解释,明确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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