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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内伤人饲养人担责?
发布者:品质管理部  来源:  发布时间:2020/9/26

2013年4月,李月(化名)在某住宅小区电梯内被一宠物犬咬伤,受伤后李月前往医院就诊,支出多项医药费用。李月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本次宠物伤人事件中有管理不善的责任,将其与宠物犬饲养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海淀区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事发地点在电梯的封闭空间内,饲养人对宠物具有客观上不可推卸的管领义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物管公司并非致害宠物的直接管理人,与李月主张的人身侵权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物管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海淀区法院法官王媛媛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宠物伤人案件中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一般是实际饲养人或管理人,即使是被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伤人的,责任承担的主体一般也是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该案属于有动物饲养人的宠物致人损害案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由实际饲养人向受害者承担侵权责任,而物管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有严重失职的行为,在宠物有实际饲养人的情况下,客观上不可能苛求物管公司时刻管控小区内宠物的活动情况,所以在受害人并无证据证明物管公司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物管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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