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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幼儿小区游泳池溺亡谁之过?
发布者:admin  来源:品质管理部  发布时间:2020/9/19

案例介绍:

9岁幼儿翻越游泳池外围墙上的栏杆进入游泳池而致溺亡,幼儿父母将开发商及物业管理方起诉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幼儿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C公司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承担二成责任。

汪军(化名)与妻子谢芳(化名)均为广东电白县人,膝下育有二子。2009年9月6日晚,9岁的长子汪大宝和7岁的次子汪小宝进入住所附近的中山市南头镇A小区后,通过翻越游泳池外围墙上的栏杆进入游泳池。汪大宝先跳入游泳池,因不识水性导致溺水,汪小宝呼叫汪大宝,无人回应后因害怕离开游泳池。当晚11时许,汪大宝被发现,送入中山市广济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确认因溺水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汪军、谢芳认为该小区的开发商B公司及物业管理方C公司需对汪大宝之死负责,遂起诉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合计530614.5元。

家长开发商各执一词

双方对被告B、C公司对汪大宝溺亡是否有过错各执一词。原告认为,游泳池属无证经营,且游泳池的安全设施、人员及安全管理不到位。B公司为A小区的开发商,但A小区游泳池建设没有向体育监管部门申报。因此,两被告对汪大宝的死亡负有直接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B公司称,开发商不是泳池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存在疏于管理的过失责任。受害人之死亡与建筑质量或其他审批手续不齐全不存在任何的因果关系,汪大宝的监护人对其监护失职才是造成汪大宝溺水的原因。

C公司则认为,汪大宝溺水身亡时间是在对泳池检查完后,且是擅自进入泳池的。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公司已于泳池原有的各项配套设施的基础上安置了多处安全防范的提示标志,并配套工作人员进行巡逻检查,泳池内也配置了安全员进行安全防范。汪大宝在泳池关闭以后私自进入泳池而致溺水,与公司管理工作无关。

案例分析:

物业公司承担二成责任

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为,汪大宝、汪小宝脱离监护人监护,在A小区游泳池关闭熄灯、救生员撤离后翻越游泳池边的栏杆进入游泳池并最终致汪大宝溺水身亡。汪大宝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C公司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承担二成责任。

A小区为封闭管理小区,C公司在小区门口设有岗亭,岗亭的保安人员应对进入小区人员进行必要管理,汪大宝、汪小宝并非A小区的住户,其二人作为未成年人在没有大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该小区时,C公司在小区门口的保安没进行必要的盘问或者阻拦;当晚汪大宝、汪小宝试图攀爬进游泳池时,C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虽制止但没进行必要的盘问或者将其劝阻出小区,C公司对汪大宝之死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本案案情,酌定C公司承担2成的赔偿责任,判决C公司赔偿原告9万余元。一审判决后,C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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