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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门口被无主狗咬伤,能否要求物业担责?
发布者:品质管理部  来源:  发布时间:2020/5/9

2008年12月25日,镇江市民李女士在小区内被一条流浪狗咬伤,此后,她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镇江市开发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近一万元。李女士状告小区物业的理由是,她已及时足额缴纳了物业管理费,与物业公司形成了法律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有责任、义务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在此案庭审时,物业公司提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与物业管理部门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没有驱逐流浪动物这一项,那么就不应当认为原告被狗咬伤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此外,狗伤人属于一种侵权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成立的前提是被告要有过错,而物业公司既不是流浪狗的饲养人,更非管理人。伤人的流浪狗身体灵活,来无影、去无踪,物业公司对其的出没无法预见,属不可抗力,如果将流浪狗咬人的责任归于物业,超过了其管理的能力和范围。

对此,李女士提出,物业服务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被告驱逐流浪动物这一项,但约定了被告对小区的公共安全承担物业管理责任。作为物业服务提供商,在发现小区内有流浪狗后,应及时驱赶或抓捕,以保障业主的人身安全,但由于被告未采取措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被流浪狗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照这条规定,对于动物伤人,民法采取的是危险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这是由动物本身具有致害的潜在危险性决定的。为加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社会责任心,以及充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无过错,对动物致害均应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受害人本身具有过错(如,主动挑逗、攻击动物)或者损害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因此,所有对动物管理的人,都应有管理这个动物不得伤人的义务,只有尽到了没有伤人这个义务,才能推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没有过错,没有责任。本案中,肇事的狗是流浪狗,它没有自己的主人,作为小区物业管理者,必然推定是它的管理人。在本案中,李女士在小区正常行走时突遭飞来横祸,其本身不可能存在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当然应由流浪狗的管理人物业公司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被流浪狗所伤,流浪狗的主人负有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物业公司负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两个责任产生了竞合。现在无法找到流浪狗的主人来赔偿,物业公司则应当承担40%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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