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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快递丢失,责任如何判定?
发布者:品质管理部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0/26

案例简介

吴女士是一位乡村教师,家住广东一县城某小区,近年来网购了不少衣、鞋、首饰、化妆品等生活日用品。

因为上班期间不方便接收快递,她便留了自己家里的地址。快递到达时,就让快递员把包裹放在物业。下班后,当吴女士到小区物业拿快递时,却发现包裹不见了,吴女士认为物业需赔偿自己的损失。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吴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小区门卫或者物业管理部门有代收快递包裹的义务,签收快递包裹是收件人自己的事情,和其他人无关,除非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协议上标注有此项服务。但如果业主有这类需求,在物业公司也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应就快递如何代收、如何认定责任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以免出现纠纷后责任难以界定。

从快递公司层面来说,快递单上写明了签收人,就该由签收人亲自签收包裹,如果快递员未征得签收人同意而将包裹交由别人代收,视为其未尽到送到义务,因此导致的包裹丢失、物品损坏等问题应由快递公司负责。

本案中,如果是未经收件人吴女士同意,快递员擅自将快递交给小区物业签收,由此出现快递遗失的问题,快递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吴女士已经同意由小区物业签收快递,因此,快递公司便没有责任。

吴女士让物业代收快递的行为属于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吴女士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物业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失就只能自己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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