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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一楼的业主应不应该交电梯费?
发布者:品质管理部  来源:  发布时间:2019/9/28

购买一楼的业主应不应该交电梯费?

市民黄女士在城阳一商住小区高层住宅楼购买了一套一楼住房,2009年入住。近期,小区物业公司却将她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费以及滞纳金共计5万余元。物业公司称,2012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公司履行了物业合同约定的义务,但黄女士却一直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和电梯运行费。

物业公司认为,根据《公共契约》,住户应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费用,拖欠费用者加收日3‰的滞纳金。而且《物业服务合同》中也提到,首层也应缴纳电梯费,逾期15日未缴纳视为违约。不仅如此,证据资料显示,2012年7月至2012年10月期间,黄女士曾交纳过物业费和电梯费,为何后来不交了?

为此,物业公司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地下停车位使用权销售合同》及地下车位照片资料,以此证明黄女士使用电梯。

业主黄女士称,之所以不交电梯费,是因为当初购买房屋时,小区销售处曾承诺一楼不用交电梯费,所以才购买了一楼。对于不交物业费,她解释说,当初自己去交物业费时,是对方不收,所以不存在承担滞纳金的问题。黄女士还表示,物业公司并没有和她协商收取电梯运行费一事,而且物业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

黄女士说,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公司从未组织委员会成员与小区业主见面,因此,她不认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同时,她前期缴费后才发现费用中含有电梯费,所以后来就不交了。黄女士也表示,物业公司提供的照片确实是自己的地下停车位,但考虑使用电梯去地下停车位并不方便,所以平时自己都是走楼梯。

主审此案的法官称,本案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公共契约》,物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均不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业主享受了物业提供的服务,就应当按约定履行按时交纳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义务。对于业主辩称的缴纳物业费被拒收,以及购房时销售人员一楼不交电梯费的承诺,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条例,本案争议的电梯运行费属于建筑物附属设施的维护费用,在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该费用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所以,业主以不使用电梯为由,拒缴电梯费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业主黄女士向物业支付拖欠的物业费9536元,电梯费354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元,共计160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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