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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者:liu  来源:  发布时间:2018/9/8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同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与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原并价房字〔2005〕108号、并价服字〔2006〕175号、并价服字〔2012〕215、并价服字〔2012〕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附件二: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三:太原市住宅区域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附件四:太原市住宅装修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五:太原市住宅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


太原市物价局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

2014年5月16日

 

 

 

附件一:

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项目

(一)基本要求

等级

内容与标准

五级

1.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检查验收。

2.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有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客户服务场所工作时间每日不少于10小时,其它时间有值班人员,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3.涉及影响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告示栏张贴通知,或通过小区广播、有线电视、局域网等渠道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4.建立住户档案。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报修做到30分钟内或按约定时间到场,做好报修、维修记录。

5.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应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

6.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物业管理师或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资格,且有5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同等岗位工作经历。

7.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每年至少公布2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第一季度公布上年度下半年的、第三季度公布本年度上半年的收支情况。

8.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社区文化活动,重要节假日有专题活动布置。

9.每年至少公开征询1次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问卷率应达到已入住业主的80%以上,满意率应达到问卷率的90%以上;并对物业服务意见制定整改计划,公示整改情况。

10.每年第四季度应制定下一年度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计划。

11.根据业主需求,可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格。业主需要特别服务的价格由双方约定执行。

四级

1.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检查验收。

2.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有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客户服务场所工作时间每日不少于8小时,其它时间有值班人员,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3.涉及影响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告示栏张贴通知,或通过小区广播、有线电视、局域网等渠道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4.建立住户档案。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报修做到30分钟内或按约定时间到场,做好报修、维修记录。

5.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

6.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物业管理师或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资格,且有3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同等岗位工作经历。

7.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每年至少公布2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第一季度公布上年度下半年的、第三季度公布本年度上半年的收支情况。

8.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社区文化活动,重要节假日有专题活动布置。

9.每年至少公开征询1次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问卷率应达到已入住业主的75%以上,满意率应达到问卷率的85%以上;并对物业服务意见制定整改计划,公示整改情况。

10.每年第四季度应制定下一年度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计划。

11.根据业主需求,可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格。业主需要特别服务的价格由双方约定执行。

 

 

 

三级

1.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检查验收。

2.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有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客户服务场所工作时间每日不少于8小时,其它时间有值班人员,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3.涉及影响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告示栏张贴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4.建立住户档案。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报修按约定时间到场;做好报修、维修记录。

5.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6.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资格,且有1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同等岗位工作经历。

7.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每年至少公布2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第一季度公布上年度下半年的、第三季度公布本年度上半年的收支情况。

8.每年开展1次以上的社区文化活动。

9.每年公开征询1次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问卷率应达到已入住业主的70%以上,满意率应达到问卷率的85%以上;并对物业服务意见制定整改计划,公示整改情况。

10.每年第四季度应制定下一年度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计划。

11.根据业主需求,可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格。业主需要特别服务的价格由双方约定执行。

二级

1.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检查验收。

2.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有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值班场所工作时间每日不少于8小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3.涉及影响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告示栏张贴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4.建立住户档案。工作时间内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报修按约定时间到场;做好报修、维修记录。

5.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6.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资格。

7.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每年至少公布2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第一季度公布上年度下半年的、第三季度公布本年度上半年的收支情况。

8.每年公开征询1次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问卷率应达到已入住业主的70%以上,满意率应达到问卷率的80%以上;并对物业服务意见制定整改计划,公示整改情况。

9.每年第四季度应制定下一年度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计划。

10.根据业主需求,可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格。业主需要特别服务的价格由双方约定执行。

一级

1.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检查验收。

2.值班场所工作时间每日不少于8小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3.涉及影响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告示栏张贴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4.建立住户档案。工作时间内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报修按约定时间到场;做好报修、维修记录。

5.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

6.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每年至少公布2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第一季度公布上年度下半年的、第三季度公布本年度上半年的收支情况。

7.每年公开征询1次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

8.有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计划。

 

 

 

项目

(二)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及养护

等级

内容与标准

五级

 

1.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定期检查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双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更新改造。

1.2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由物业公司维护的休闲、娱乐、健身设施应每3日巡查1次,在正常使用期限内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养护。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供配电系统(未移交电网企业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3.1 设备运行状况应每4小时检查1次,对主要运行参数进行检查记录;具备无人值守条件的配电室每日检查1次,用电高峰时期适当增加巡视次数;其他低压配电室每周巡查1次。

3.2 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应每年检修除尘1次,按要求对高低压配电设备、绝缘工具进行打压测试。

3.3 配电室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用品齐全,通风照明良好,能有效防止蛇、鼠等小动物进入;无易燃、易爆、危险品及杂物存放,环境整洁。

4.有电梯运行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保证24小时有载人电梯正常运行。

5.路灯、楼道灯正常运行,完好率不低于95%。

6.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6.1 公共污水管道应每季度检查1次,视情况进行清理、疏通。

6.2 雨水管道、化粪池等部位应每季度检查1次,视情况进行清理、疏通。

6.3 污水提升泵每半年启动1次、每年养护1次。

6.4 雨、雪季前对屋面天沟、落水口及雨水管进行清理、疏通。

7.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小区已配置的安全防范设施,做好下列维护保养工作:

7.1 监控系统设备设施应24小时运转正常;按设备随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硬盘录像机、摄像机等设备进行检修保养;设备出现故障,能及时修复。

7.2 门禁系统应每周巡视1次,保证系统工作正常;门锁、对讲主机应每季度检查保养1次;一般性故障4小时内修复。

7.3 电子巡更系统应每季度调试保养1次,保证正常运行。

8. 避雷装置应每年检查2次,及时修复锈蚀、变形、断裂部位。

9.消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9.1消防泵、消火栓每季度巡查1次,每半年保养1次。

9.2灭火器每年检查1次。

9.3消防水带每半年检查1次,消防管网压力每半年检查1次。

9.4每年对消防知识进行2次宣传。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故障有应急方案。

 

 

四级

 

1.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定期检查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双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更新改造。

1.2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由物业公司维护的休闲、娱乐、健身设施应每周巡查1次,在正常使用期限内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养护。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供配电系统(未移交电网企业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3.1 设备运行状况应每8小时检查1次,对主要运行参数进行检查记录;具备无人值守条件的配电室每2日检查1次,用电高峰时期适当增加巡视次数;其他低压配电室每2周巡查1次。

3.2 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应每年检修除尘1次,按要求对高低压配电设备、绝缘工具进行打压测试。

3.3 配电室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用品齐全,通风照明良好,能有效防止蛇、鼠等小动物进入;无易燃、易爆、危险品及杂物存放,环境整洁。

4.有电梯运行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保证24小时有载人电梯正常运行。

5.路灯、楼道灯正常运行,完好率不低于90%。

6.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6.1 公共污水管道应每半年检查1次,视情况进行清理、疏通。

6.2 雨水管道、化粪池等部位应每半年检查1次,视情况进行清理、疏通。

6.3 污水提升泵每半年启动1次、每年养护1次。

6.4 雨、雪季前对屋面天沟、落水口及雨水管进行清理、疏通。

7.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小区已配置的安全防范设施,做好下列维护保养工作:

7.1 监控系统设备设施应24小时运转正常;按设备随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硬盘录像机、摄像机等设备进行检修保养;设备出现故障,能及时修复。

7.2 门禁系统应每半月巡视1次,保证系统工作正常;门锁、对讲主机应每季度检查保养1次;一般性故障8小时内修复。

7.3 电子巡更系统应每季度调试保养1次,保证正常运行。

8. 避雷装置应每年检查1次,及时修复锈蚀、变形、断裂部位。

9.消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9.1消防泵、消火栓每季度巡查1次,每半年保养1次。

9.2灭火器每年检查1次。

9.3消防水带每年检查1次,消防管网压力每年检查1次。

9.4每年对消防知识进行1次宣传。

10.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故障有应急方案。

 

 

三级

 

1.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定期检查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双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更新改造。

1.2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由物业公司维护的休闲、娱乐、健身设施应每周巡查1次,在正常使用期限内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养护。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齐全。

3.供配电系统(未移交电网企业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3.1 设备运行状况应每24小时检查1次,有检查记录;具备无人值守条件的配电室每3日检查1次,用电高峰时期适当增加巡视次数;其他低压配电室每2周巡查1次。

3.2 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应每年检修除尘1次。

3.3 配电室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用品齐全,通风照明良好,能有效防止蛇、鼠等小动物进入;无易燃、易爆、危险品及杂物存放,环境整洁。

4.有电梯运行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保证24小时有载人电梯正常运行。

5.路灯、楼道灯正常运行,完好率不低于85%。

6.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6.1 公共污水管道应每年检查1次,视情况进行清理、疏通。

6.2 雨水管道、化粪池等部位应每年检查1次,视情况进行清理、疏通。

6.3 雨、雪季前对屋面天沟、落水口及雨水管进行清理、疏通。

7.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小区已配置的安全防范设施,做好下列维护保养工作:

7.1 监控系统设备设施应24小时运转正常;按设备随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硬盘录像机、摄像机等设备进行检修保养;设备出现故障,能及时修复。

7.2 门禁系统应每月巡视1次,保证系统工作正常;门锁、对讲主机应每季度检查保养1次;一般性故障24小时内修复。

8.消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8.1消火栓每季度巡查1次,每年保养1次。

8.2灭火器每年检查1次。

8.3消防水带每年检查1次。

8.4每年对消防知识进行1次宣传。

9.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故障有应急方案。

 

 

二级

1.定期检查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双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更新改造。

2.供配电系统(未移交电网企业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3.1 设备运行状况应每24小时检查1次,有检查记录;具备无人值守条件的配电室每周检查1次,用电高峰时期适当增加巡视次数;其他低压配电室每月巡查1次。

3.2 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应每年检修除尘1次。

4.有电梯运行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保证有载人电梯正常运行。

5.路灯、楼道灯正常运行,完好率不低于80%。

6.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6.1 公共污水管道应每年检查1次,视情况进行清理、疏通。

6.2 雨水管道每年检查1次,视情况进行清理、疏通。

7.消防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7.1灭火器每年检查1次。

7.2每年对消防知识进行1次宣传。

8.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故障有应急方案。

一级

1.定期检查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双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更新改造。

2.路灯、楼道灯正常运行,完好率不低于75%。

3.公共污水管道、雨水管道应每年检查1次。

4.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

备注

上述未含消防设施安全检测、维保费用、车库或其它非共用部位设置的消防报警装置维修养护费用

 

 

 

项目

(三)共用部位维护及管理

等级

内容与标准

五级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有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

2.共用部位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2.1 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2.2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2.3 对小区主出入口设有的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的路标、幢、单元、户门牌号等标识进行维护管理。

2.4楼梯、扶手、共用门窗等共用部位牢固,保证使用功能。

3.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3.1 房屋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应每年检查1次,并做好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告知相关业主和有关部门,并协调专项维修。

3.2 墙体、墙面、顶棚、楼板、地面砖、楼梯、扶手等应每季度检查1次。

3.3 屋面保温隔热层、防水层、散水坡、雨檐台、连廊等应每季度检查1次。

3.4 楼内共用部位门、窗、玻璃等应每周巡查1次,保持正常使用。

3.5大门、围墙、围栏等应每周巡查1次。

3.6路面、侧石、井盖等应每周巡查1次。

3.7 雨、污水井、屋面雨水口等应每月检查1次,保持畅通。

4.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4.1 受理业主或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报,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与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按协议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4.2 装饰装修期间每日巡查1次现场,发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申请登记或违规装修,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应及时劝阻并下达整改告知书;拒不改正的,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及业主委员会。

4.3 装修期间,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应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在3日内清运。业主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的,应采用袋装运输或密闭运输的方式,在3日内清运。

4.4 装饰装修结束后应进行验收,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处理。

四级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有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

2.共用部位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2.1 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2.2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2.3 对小区主出入口设有的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的路标、幢、单元、户门牌号等标识进行维护管理。

2.4楼梯、扶手、共用门窗等共用部位牢固,保证使用功能。

3.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3.1 房屋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应每年检查1次,并做好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告知相关业主和有关部门,并协调专项维修。

3.2 墙体、墙面、顶棚、楼板、地面砖、楼梯、扶手等应每半年检查1次。

3.3 屋面保温隔热层、防水层、散水坡、雨檐台、连廊等应半年检查1次。

3.4 楼内共用部位门、窗、玻璃等应每月巡查1次,保持正常使用。

3.5大门、围墙、围栏等应每月巡查1次。

3.6路面、侧石、井盖等应每月巡查1次。

3.7 雨、污水井、屋面雨水口等应每2月检查1次,保持畅通。

4.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4.1 受理业主或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报,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与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按协议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4.2 装饰装修期间每日巡查1次现场,发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申请登记或违规装修,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应及时劝阻并下达整改告知书;拒不改正的,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及业主委员会。

4.3 装修期间,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应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在5日内清运。业主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的,应采用袋装运输或密闭运输的方式,在5日内清运。

4.4 装饰装修结束后应进行验收,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处理。

 

 

三级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有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

2.共用部位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2.1 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2.2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2.3 对小区主出入口设有的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的路标、幢等标识进行维护管理。

2.4楼梯、扶手、共用门窗等共用部位牢固,保证使用功能。

3.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3.1 房屋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应每年检查1次,并做好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告知相关业主和有关部门,并协调专项维修。

3.2 墙体、墙面、顶棚、楼板、地面砖、楼梯、扶手等应每年检查1次。

3.3 屋面保温隔热层、防水层、散水坡、雨檐台、连廊等应年检查1次。

3.4 楼内共用部位门、窗、玻璃等应每季巡查1次,保持正常使用。

3.5大门、围墙、围栏等应每2月巡查1次。

3.6路面、侧石、井盖等应每2月巡查1次。

3.7 雨、污水井、屋面雨水口等应每季检查1次,保持畅通。

4.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4.1 受理业主或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报,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与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按协议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4.2 装饰装修期间每日巡查1次现场,发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申请登记或违规装修,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应及时劝阻并下达整改告知书;拒不改正的,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及业主委员会。

4.3 装修期间,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应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在7日内清运。业主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的,应采用袋装运输或密闭运输的方式,在7日内清运。

4.4 装饰装修结束后应进行验收,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处理。

 

 

二级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有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

2.共用部位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2.1 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2.2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2.3 对小区主要路口的路标、幢等标识进行维护管理。

3.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3.1 房屋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应每年检查1次,并做好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告知相关业主和有关部门,并协调专项维修。

3.2 墙体、墙面、顶棚、楼板、地面砖、楼梯、扶手等应每年检查1次。

3.3楼内共用部位门、窗、玻璃等应每半年巡查1次,保持正常使用。

3.4大门、围墙、围栏等应每季度巡查1次。

3.5路面、侧石、井盖等应每季巡查1次。

4.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4.1 受理业主或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报,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与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按协议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4.2 装饰装修期间每2日巡查1次现场,发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申请登记或违规装修,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应及时劝阻并下达整改告知书;拒不改正的,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及业主委员会。

4.3 装修期间,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应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在15日内清运。业主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的,应采用袋装运输或密闭运输的方式,在15日内清运。

4.4 装饰装修结束后应进行验收,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处理。

一级

 

1.共用部位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1.2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3.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3.1 房屋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应每年检查1次,并做好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告知相关业主和有关部门,并协调专项维修。

3.2 墙体、墙面、顶棚、楼板、地面砖、楼梯、扶手等应每年检查1次。

3.3楼内共用部位门、窗、玻璃等应每年巡查1次。

3.4大门、围墙、围栏等应每年度巡查1次。

3.5路面、侧石、井盖等应每年巡查1次。

4.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4.1 受理业主或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报,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与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按协议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4.2 装饰装修期间每2日巡查1次现场,发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申请登记或违规装修,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应及时劝阻并下达整改告知书;拒不改正的,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及业主委员会。

4.3 装修期间,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应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定期清运。业主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的,应采用袋装运输或密闭运输的方式,定期清运。

4.4 装饰装修结束后应进行验收,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处理。

 

 

备注

 

关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小修的说明: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养护和零星修理范围包括:

1.1内外墙面(墙面砖、涂料)小面积修补(每处1平方米以下)。

1.2更换公共走道门窗五金件。

1.3疏通落水管、污水管等排水、排污管道。

1.4更换公共走道门窗玻璃(单块面积小于1平方米)。

1.5街坊道路侧石、路面修补(单块长度小于1米或面积小于1平方米)。

1.6设施、设备标识修补

2.在上述范围基础上,还包括未涉及的其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零星维修。

3.零星维修难以达到服务标准的,根据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项目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等级

内容与标准

五级

 

1.应设有专职公共秩序维护人员,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身体健康,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能处理和应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有较强的安全防范能力,能正确使用小区内设置的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配备对讲装置或必要的安全护卫器械。

2.住宅区域各出入口24小时值班,在出入高峰时间主出入口设双人值勤。

3.住宅区域范围内,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2小时巡查1次。

4.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24小时监控。监控资料保存不少于30日。

5.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对进出小区的装修、施工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7.紧急事故防范应符合下列规定:

7.1 对洪涝、地震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事件处理责任人。

7.2 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7.3 每年组织1次以上应急预案演习。

8.对住宅区域内商业网点私搭乱建、乱设摊位、乱摆乱放现象及时制止,并报有关部门。

四级

 

1.应设有专职公共秩序维护人员,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身体健康,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能处理和应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有较强的安全防范能力,能正确使用小区内设置的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配备对讲装置或必要的安全护卫器械。

2.住宅区域各出入口24小时值班,在出入高峰时间主出入口设专人值勤。

3.住宅区域范围内,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3小时巡查1次。

4.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24小时监控。监控资料保存不少于20日。

5.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对进出小区的装修、施工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7.紧急事故防范应符合下列规定:

7.1 对洪涝、地震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事件处理责任人。

7.2 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7.3 每年组织1次以上应急预案演习。

8.对住宅区域内商业网点私搭乱建、乱设摊位、乱摆乱放现象及时制止,并报有关部门。

 

三级

 

1.应设有专职公共秩序维护人员,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身体健康,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能处理和应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有较强的安全防范能力,能正确使用小区内设置的各类消防器械和设备;配备对讲装置或必要的安全护卫器械。

2.住宅区域各出入口24小时值班,在出入高峰时间主出入口设专人值班。

3.住宅区域范围内,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4小时巡查1次。

4.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24小时监控。监控资料保存不少于10日。

5.引导小区车辆有序通行、停放(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对进出小区的装修、施工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7.紧急事故防范应符合下列规定:

7.1 对洪涝、地震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事件处理责任人。

7.2 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7.3 每年组织1次以上应急预案演习。

8.对住宅区域内商业网点私搭乱建、乱设摊位、乱摆乱放现象及时制止,并报有关部门。

 

二级

 

1.设有公共秩序维护人员,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身体健康,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能正确使用小区内设置的消防器械和设备。

2.住宅区域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

3.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24小时监控。监控资料保存不少于10日。

4.紧急事故防范应符合下列规定:

4.1 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4.2 每年组织1次以上应急预案演习。

5.对住宅区域内商业网点私搭乱建、乱设摊位、乱摆乱放现象及时制止,并报有关部门。

 

一级

1.设有公共秩序维护人员,有责任心、身体健康。

2.住宅区域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

3.紧急事故发生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4.对住宅区域内商业网点私搭乱建、乱设摊位、乱摆乱放现象及时制止,并报有关部门。

 

 

 

项目

(五)保洁服务


等级

内容与标准

五级

 

1.楼内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楼层通道应每日清扫1次,楼梯台阶、地面应每周湿拖1次,保持干净整洁。

1.2 楼梯扶手、窗台、防火门、消火栓、指示牌、栏杆等应每周清洁2次。

1.3 共用门窗应每季擦拭1次,目视干净。

1.4电梯轿厢地面应每日清扫1次,每日湿拖2次;轿厢门和墙面应每日擦拭2次;灯饰及顶部应每月清洁2次。

2、楼外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2.1 道路应每日清扫1次,保洁时间不少于8小时,雨雪天气24小时之内清扫主干道路,不影响业主通行。

2.2 水景在开放期内应每日清洁2次,定期对水体投放药剂或进行其他处理。

2.3休闲、娱乐、健身设施应每日清洁1次,保持设施表面干净。

2.4 3m以下庭院灯、草坪灯应每周清洁1次,目视干净。

2.5 标志、宣传牌、信报箱、景观小品应每周清洁1次,目视干净。

2.6 天台、明沟、屋面应每月清洁1次,排水顺畅、无垃圾堆放。

2.7设有公共卫生间的应每日清洁2次,每月消杀2次。

3.垃圾收集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3.1 垃圾桶布局合理,方便业主使用。

3.2 垃圾应日产日清,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垃圾外溢、无污水、无明显异味。

3.3 垃圾桶、果皮箱应每日清洁1次,定期消毒。

4.卫生消杀应符合下列规定:

4.1 蚊、蝇、蟑螂孳生季节应每月消杀2次,其他根据季节和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计划。

4.2 灭鼠应每半年进行1次。

5.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好住宅小区内业主或使用人豢养的宠物,告知业主不得在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及无许可证的宠物等。

 

四级

 

1.楼内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楼层通道应每3日清扫1次,楼梯台阶、地面应每周湿拖1次,保持干净整洁。

1.2 楼梯扶手、窗台、防火门、消火栓、指示牌、栏杆等应每周清洁1次。

1.3 共用门窗应每半年擦拭1次。

1.4电梯轿厢地面应每日清扫1次,每日湿拖1次;轿厢门和墙面应每日擦拭1次;灯饰及顶部应每月清洁1次。

2、楼外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2.1 道路应每日清扫1次,保洁时间不少于8小时,雨雪天气24小时之内清扫主干道路,不影响业主通行。

2.2 水景在开放期内应每日清洁1次,定期对水体投放药剂或进行其他处理。

2.3休闲、娱乐、健身设施应每2日清洁1次,保持设施表面干净。

2.4 3m以下庭院灯、草坪灯应每2周清洁1次,目视干净。

2.5 标志、宣传牌、信报箱、景观小品应每2周清洁1次,目视干净。

2.6 天台、明沟、屋面应每2月清洁1次,排水顺畅、无垃圾堆放。

2.7设有公共卫生间的应每日清洁1次,每月消杀2次。

3.垃圾收集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3.1 垃圾桶布局合理,方便业主使用。

3.2 垃圾应日产日清,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垃圾外溢、无污水、无明显异味。

3.3 垃圾桶、果皮箱应每2日清洁1次,定期消毒。

4.卫生消杀应符合下列规定:

4.1 蚊、蝇、蟑螂孳生季节应每月消杀2次,其他根据季节和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计划。

4.2 灭鼠应每半年进行1次。

5.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好住宅小区内业主或使用人豢养的宠物,告知业主不得在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及无许可证的宠物等。

 

三级

 

1.楼内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楼层通道应每周清扫1次,楼梯台阶、地面保持干净整洁。

1.2 楼梯扶手、窗台、防火门、消火栓、指示牌、栏杆等应每2周清洁1次。

1.3 共用门窗应每年擦拭1次。

1.4电梯轿厢地面应每日清扫1次,每2日湿拖1次;轿厢门和墙面应每2日擦拭1次;灯饰及顶部应每季清洁1次。

2、楼外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2.1 道路应每日清扫1次,保洁时间不少于6小时,雨雪天气36小时之内清扫主干道路,不影响业主通行。

2.2健身设施应每3日清洁1次,保持设施表面干净。

2.3 3m以下庭院灯、草坪灯应每月清洁1次,目视干净。

2.4标志、宣传牌、信报箱应每2周清洁1次,目视干净。

2.5天台、明沟、屋面应每季清洁1次,排水顺畅、无垃圾堆放。

3.垃圾收集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3.1 垃圾桶布局合理,方便业主使用。

3.2 垃圾应日产日清,无垃圾外溢、无污水、无明显异味。

3.3 垃圾桶、果皮箱应每3日清洁1次,定期消毒。

4.卫生消杀应符合下列规定:

4.1 蚊、蝇、蟑螂孳生季节应每月消杀2次,其他根据季节和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计划。

4.2 灭鼠应每半年进行1次。

5.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好住宅小区内业主或使用人豢养的宠物,告知业主不得在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及无许可证的宠物等。

 

二级

 

1.楼内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楼层通道应每15日清扫1次。

1.2 楼梯扶手、窗台、指示牌等应每月清洁1次。

1.3 共用门窗应每年擦拭1次。

1.4电梯轿厢地面应每日清扫1次;轿厢门和墙面应每2日擦拭1次;灯饰及顶部应每半年清洁1次。

2、楼外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2.1 道路应每日清扫1次,保洁时间不少于4小时,雨雪天气48小时之内清扫主干道路,不影响业主通行。

2.2标志、宣传牌、信报箱应每月清洁1次,目视干净。

2.3天台、明沟、屋面应每半年清洁1次,排水顺畅、无垃圾堆放。

3.垃圾收集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3.1 垃圾桶布局合理,方便业主使用。

3.2 垃圾桶、果皮箱日产日清,保持垃圾桶、果皮箱周边清洁。

4. 蚊、蝇、蟑螂孳生季节应每季消杀1次,其他根据季节和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计划。

5.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有关部门告知业主不得在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及无许可证的宠物等。

 

一级

 

1.道路应每日清扫1次,雪天及时清理人行通道。

2.垃圾桶、果皮箱日产日清,保持垃圾桶、果皮箱周边清洁。

3.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有关部门告知业主不得在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及无许可证的宠物等。

 

 

项目

(六)绿化养护管理


等级

内容与标准

五级

 

1.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编制每月绿化养护措施和工作计划。

1.2 对草坪、花卉、绿篱应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1.3 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杂草面积应小于2%。

1.4 对花卉、草坪、绿篱、乔灌木等适时补植更新,存活率应大于95%。

1.5 树木应每年修剪1次以上,树冠整齐,侧枝分布均匀,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

1.6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1.7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2.环境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1 绿地设施及硬质景观应保持完好。

2.2重大节日或庆典活动,应对公共区域进行花木装饰。

2.3 开展绿化宣传,对小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到位,使其生长正常。

2.4对稀有树木应进行挂牌标识,注明其名称、科属、产地、生长习性等。

 

四级

 

1.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编制每月绿化养护措施和工作计划。

1.2 对草坪、花卉、绿篱应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1.3 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杂草面积应小于5%。

1.4 对花卉、草坪、绿篱、乔灌木等适时补植更新,存活率应大于90%。

1.5 树木应每2年修剪1次,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

1.6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1.7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2.环境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1 绿地设施及硬质景观应保持完好。

2.2 开展绿化宣传,对小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到位,使其生长正常。

2.3对稀有树木应进行挂牌标识,注明其名称、科属、产地、生长习性等。

 

三级

 

1.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编制每月绿化养护措施和工作计划。

1.2 对草坪、花卉、绿篱应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1.3 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杂草面积应小于10%。

1.4 对花卉、草坪、绿篱、乔灌木等适时补植更新,存活率应大于85%。

1.5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1.6定期组织浇灌。

2.环境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1 开展绿化宣传,对小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到位,使其生长正常;

2.2对稀有树木应进行挂牌标识,注明其名称、科属、产地、生长习性等

 

二级

 

1.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1对草坪、花卉、绿篱应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1.2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1.3定期组织浇灌。

2.环境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1开展绿化宣传,对小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到位,使其生长正常。

2.2对稀有树木应进行挂牌标识,注明其名称、科属、产地、生长习性等。

 

一级

 

1.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1对花、树木实施绿化养护管理,需要时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1.2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

 

备注

上述未含大型景观、水系运行成本费用

 


附件二:

 

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月


基本要求

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及养 护

共用部位

维护及管理

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保洁服务

绿化养护管 理

小计

(元)

五 级

0.10

0.43

0.18

0.33

0.32

0.24

1.60

四 级

0.07

0.33

0.13

0.25

0.24

0.18

1.20

三 级

0.05

0.21

0.09

0.17

0.16

0.12

0.80

二 级

0.03

0.14

0.05

0.11

0.10

0.07

0.50

一 级

0.02

0.10

0.04

0.06

0.06

0.02

0.30

备 注

1、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指导价。下浮不限。

2、绿化养护管理项目,以绿地率25%—30%为标准,低于则按百分比核减,增加则另行核定。

3、自来水二次加压费用暂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并向业主定期公布实际成本。

4、IC卡补卡费最高10元/卡;实际工本费超出10元/卡的,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附件三:

太原市住宅区域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停车条件

单位

收费标准(车位)

服务费

租赁费

 

 

 

 

露天

元/月·车位

50

200

(公共部位车位租赁费由业主大会决定)

非露天

元/月·车位

100

300

机械复式车位

元/月·车位

160

200

单独封闭车库

元/月·个

60

300

摩托车

非露天

元/月

15

电动

自行车

非露天

元/月

12

自行车

非露天

元/月

9

 

 

 

 

1、本标准为最高指导价,下浮不限。

2、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三轮自行车的存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同类车型的相应收费标准加收50%。

3、大型车按照占用车位的数量,收取相应的费用。

4、车辆临时停放:前半小时为免费时段,半小时后开始按 1元/车·半小时计费(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最高指导价20元,下浮不限。

子女探望父母,父母看望子女,前3小时为免费时段,3小时后按 1元/车·半小时计费(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最高指导价10元,下浮不限。

5、业主共有部位车位租赁费归全体业主所有。

 

 

 

 

 

 

 

附件四:

 

太原市住宅装修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 注

建筑面积

(㎡·期)

9.6元

1、本标准为最高指导价,下浮不限。

2、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在本标准范围内确定基准价楼层,选定基准层后可上增下减,系数和为零。

3、别墅类住宅装修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4、装修期间不使用电梯运料的,装修服务费最高按基准价的30%收取。

5、装修期物业服务企业以收取押金作为管理手段的,押金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户。

 

 

 

附件五:

 

太原市住宅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

 

收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 注

建筑面积

(㎡·月)

0.4元

1、本标准为最高指导价,下浮不限。

2、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住宅小区实际情况,在本标准范围内确定基准价楼层,选定基准层后可上增下减,系数和为零;

3、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按户收取,但均价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0.4元∕㎡·月。

4、电梯运行服务费不含电梯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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