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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棚顶脱落致损,责任谁担?
发布者:liu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0/4

2016年10月23日上午8时许,夏某去幼儿园上学,奶奶紧随身后处理一些家中杂事,夏某出一楼后是A小区的一片绿地,紧连绿地是地下车库通道的顶棚,棚下是地下车库通道。夏某走至地下车库通道的玻璃棚顶时,玻璃棚顶突然断裂,导致夏某从玻璃棚顶掉入地下车库通道。2016年12月20日,司法鉴定所对夏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夏某的伤残等级为Ⅹ级;二次手术费需10000.00元左右人民币;出院后护理时间为3个月,护理人员为1人。另查明,A小区的建设单位是某开发商,该小区于2008年9月30日竣工验收。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期限为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终止,物业公司并未对该车库收取物业费,且在对A小区的日常维护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在车棚附近已设立有警示标志,已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后夏某的父母将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夏某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夏某在自行走至其居住的A小区地下车库通道的玻璃棚顶时,玻璃棚顶突然断裂,导致夏某从玻璃棚顶掉入地下车库通道。夏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照片证明损害事实的发生,对夏某提交的照片,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夏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预知小区车库玻璃棚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存在过错,故应对夏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本院酌定夏某的监护人对夏某的损害承担80%的责任。开发商是A小区的建设单位,其在建设该小区时应认识到车库的玻璃棚顶具有危险性,且距离地面高度不足以防止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故应对夏某的损害承担2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虽然是A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但未对该车库收取物业费,且在对A小区的日常维护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在车棚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已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故物业公司对夏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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