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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高空抛物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发布者:liu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2/17

案例:

原告胡某在楼下停放自行车时被高空抛下的烟灰缸砸伤头部颅骨,当场血流不止。警方虽未能查找到肇事方,但实地勘察后,根据烟灰缸抛下的轨迹确定系该居民楼206-706户所为。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六户被告赔偿原告所受的经济损失8000余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物业应如何应对?

1.采用相应的措施。设立“小心高空抛物”警示牌。安装摄像头,提高高层住宅监控。

2.尽到宣传和提醒的义务。定期宣传,加强业主的自身素质。将高空抛物的危害或相关案例告知业主,引起业主重视。

3.避免自然力造成坠物。

4.避免公共区域外墙放置搁置物及悬挂物。

5.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做好防护措施。

6.注意公共区域的维护和养护。

7.呼吁业主:

要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

②高空抛物事关全业主的人身安全,业主间应有监督高空抛物行为的义务,做好相互监督和提醒;

③尽量不要在阳台外沿、窗户外沿上摆放花盆、拖把等个搁置物和悬挂物,以免发生高空坠物等意外。

高空抛物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民法通则》规则原则的规定,如果责任人不明确的,整栋楼或整个单元业主均会被列为责任人。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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