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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空调被盗,物业安保不到位被判赔偿
发布者:乐顺物业  来源:经营管理部  发布时间:2022/9/17

案情简述

业主空调被盗,损失10余万。业主认为,自身损失由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要求赔偿。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业主空调被盗引发的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判决物业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019年11月20日,重庆江北某酒店突然接到多名客人反映空调系统出现问题。经酒店方检查,发现空调外机遭恶意破坏,铜管及线缆被盗空,导致4台主机完全无法运行,遂立即报警。

民警赶往现场后,核实被盗地点为江北小区外栏杆处,被盗情况为:空调外机铜管和电缆线约60米,价值80000余元人民币。因被盗地点属于小区物业管理范围,民警第一时间赶往物业调取监控视频。然而,由于监控摄像头被树叶遮挡等缘故,公安机关未能收集到有用的侦破线索。

酒店认为,为业主提供安保服务是物业公司的基本义务,而小区物业在其管理区域内出现盗窃事件后,既不能提供有效的监控视频数据,亦无法证明其落实了24小时巡更,属于未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安全保障的义务,应当对业主被盗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事后,酒店与物业公司双方就损失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庭审中,酒店诉称被盗空调外机安装于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花坛内,虽然安装了监控,但案发后物业公司无法提供设备区域监控视频。酒店每月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而物业公司并未尽到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的公共秩序、安全、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和服务义务,由此造成酒店损失。故要求物业公司支付酒店设备维修费95600元,间接经营损失费7160元,共计102760元。

物业公司辩称,本案空调外机铜管被盗产生的损失是由刑事犯罪造成,与物业公司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空调属于酒店的私人财产,不属于物业公司的保管范围,酒店应当加强保护管理,其被盗造成的损失不能由物业公司承担。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障摄像头正常使用属于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义务,在发生盗窃案件后,物业公司无法向警方提供有效的视频数据,应认定为未尽到其物业管理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酒店的相应损失。但鉴于物业公司并无空调的保管责任,酒店负有确保自有财产安全的义务,因此若酒店的损失全部由物业公司负担,则物业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过重。基于酒店自身负有的保管责任以及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法院酌情认定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即设备维修费为20000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义务。合同中虽约定“不含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但物业公司仍应履行“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设置监控中心、道口、巡逻等岗位;每日定时对商铺及重要部位进行巡逻”等合同义务。物业公司确认,监控酒店空调位置的摄像头是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能够正常使用,只是画面被树叶遮挡。可认为,物业公司有监控酒店空调位置的摄像头,就应保障摄像头的正常使用;若监控摄像头正常使用下无遮挡,盗窃发生时有及时制止犯罪的可能,盗窃发生后亦可作为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重要依据,且保障摄像头正常使用属于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义务,故应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到其物业管理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酒店的相应损失。

但鉴于物业公司并无空调的保管责任,酒店负有确保自有财产安全的义务,因此酒店的损失若全部由物业公司负担,则物业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过重;综合考量酒店自身负有的保管责任以及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后,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承办法官提醒,物业服务是现代人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更是关系到广大业主的生活质量和人身、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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